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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润新能投资有限公司对我局驳回其*28197207号“金润绿能JINRUN GREEN ENERG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委托费县商标注册_费县申请理商标注册_费县陆海空申请理商标注册事务所,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天润新能投资有限公司复审的主要理由:北京天润新能投资有限公司只针对0407群组的“电能”商品进行复审,放弃申请商标在“燃料;照明燃料;生物质燃料;气体燃料;照明燃料;引火物;照明用气体;固态气体(燃料);碳氢燃料”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其与驳回决定引证的*762254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1788936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且有与本案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北京天润新能投资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交的《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未授权委托代理人费县商标注册_费县申请理商标注册_费县陆海空申请理商标注册事务所,有放弃或者变更评审请求授权。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汉字部分“金润绿能”完整的包含引证商标一“金润”,在汉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包含相同的显著识别汉字部分“金润”,在汉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使用的电能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矿物燃料、核聚变产生的能源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注册未构成《*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十条**款*(七)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三十条和*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北京天润新能投资有限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以通过费县商标注册_费县申请理商标注册_费县陆海空申请理商标注册事务所,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